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指出到2020年,我省全面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让失信者受约束、守信者受益
该意见明确,讲诚信的人将会享有多项“优惠”。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措施。符合条件的人,如果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写个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也可以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
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信用加分等;
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等。
无论是“诚信者”还是“失信人”,其信用情况还会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显示。对于严重失信主体,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重失信者限制买房出境
《意见》指出,严重失信者,还将严格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严重失信主体还将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信用修复
丢掉的信用也是可以修复的,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如果“失信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其信用修复结果也会公示,相应的惩戒措施取消。
建立信用档案,实现公开共享
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都将记录在案,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工商、民政、编办、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要及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平台接收后在“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并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
我省将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省信用信息平台,力争2017年建立起横向联通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纵向贯通各市(州)、县(市、区)的信用信息汇集系统。
湖北《办法》明确30种失信行为。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被称为是惩戒失信企业的最严办法。
《办法》还对商务、政务以及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分别作了界定。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的;
(四)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六)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
(七)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的;
(十四)商业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
(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七)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
(九)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一)企业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等方式提请仲裁、公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权益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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