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巡察行为,市委巡察办出台了《市委巡察组工作纪律规定》,并明确规定“十不准”要求,树立和维护巡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1、不准发表和传播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2、不准对巡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擅自表态;
3、不准干预被巡单位的具体工作;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
6、不准接受超标准的食宿安排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准涉足有损巡察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场所;
8、不准公费旅游和公款接待个人客人;
9、不准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土特产品;
10、不准带走和私自占用被巡单位配备的办公设备等物品。
市委巡察办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巡察人员纪律教育,使纪律意识入脑入心。
在立规矩的同时,我市还加强对巡察干部的考核、管理。明确巡察机构全体成员的考核由“平时实绩考核”“巡察工作质效评价”“民主测评”三项构成,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先表优、选拔任用挂钩。探索建立巡察人员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对连续两批巡察质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给予其暂停巡察工作处理;对连续三批巡察质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或在巡察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将其从巡察人才库除名,并视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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