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关心的年假政策来了!应休而未休假的,单位付你三倍工资!

昨天(4月12日)上午,记者从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会上获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荆州市认真贯彻执行,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

 

《通知》指出,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技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应休未休可获相应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

 

加强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通知》还指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地各单位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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