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季,报告事项涉及情况众多,如实填报的确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若嫌一时的麻烦,很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烦。中组部修订印发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强调干部选任“凡提四必”,其中就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
除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党内政治生活中看似“麻烦”的事还有不少。这些“麻烦”看似事小,却也是检验党员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房屋面积只填了大概数,收入多少凭印象写,配偶的理财明细问都不问……这其中,除个别故意隐瞒的因素,相当一部分还是态度不认真。
今年2月8日开始施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对漏报和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以及相关处理办法做出了规定。
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瞒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漏报、瞒报,任用提拔受影响!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瞒报行为,视情节轻重,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党费叫秘书去交、让会计代扣
少数领导干部嫌麻烦,交党费叫秘书去交、让会计代扣。这些“图省事”的做法,其实均不符合相关纪律规定。
中央组织部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中强调,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因此,从工资中扣除党费的做法是不可行的。
《党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除特殊情况外,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二是按时。党员的党费要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
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干部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则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出行未报告个人去向
党员干部与家人朋友因私出行在所难免,有些党员干部认为“自己级别低,离开几天,没必要请示报告”,却恰恰违反了相关请示报告制度。
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对每一位党员的基本纪律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因此,党员干部千万要记得:出去走走看看可以,但出行之前务必要请示报告。
出国(境)归来不及时交回护照
有的领导干部认为“上交护照,出国就很麻烦”,因此不愿意或者有意无意地拖延上交。
《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对不按期上交因公护照和出国(境)通行证件的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对于归还的期限和相关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
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饭局事小,出局事大”,有些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了所谓的“方便”,就把私宴设在了自己单位内部的接待场所里。
实际上,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对于“饭局红线”,多地纪委都曾发文警示明确细节。
云南昆明晋宁区纪委,要求领导干部举办相关私人宴请必须提前10天向纪委报告,宴请亲友不做限制,但不得宴请下属及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纪律犹如利剑高悬。党员干部当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不以“事小”而成违纪之口。须知,抓早抓小,方能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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