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今年1 月1 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荆州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未参保的配偶均可享受“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新政策提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连续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 个月(含6 个月)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 个月(含6 个月)以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且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缴费以按时足额缴费时间为准,补缴时间不计算在内;缴费中断的,以最后一次中断后开始足额缴费起计算连续缴费时间;生育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本市的应出具相关参保缴费证明。
根据新政,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均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具体标准是顺产3000 元,剖宫产3500 元;怀孕满4 个月(含4 个月)以上流产1500 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400 元;实施绝育手术15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50 元。
此次最让人期待的变化是有了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计算方法: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计划生育休假)天数计算。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天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比如,一位参保女职工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湖北省产假128天计算,该单位参保女职工基休产假期间,可向社保部门申报12800元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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