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违法排污 荆州市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生效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确认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县某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目前,公益诉讼人、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抗诉、上诉,标志着我市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去年3月25日,公安县环保局以该县某豆制品厂年加工50万公斤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为由,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产,并分别于4月12日、7月6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和1.9488万元。9月至11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发现,该豆制品厂仍在违法生产、向长江排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于去年12月15日提起诉讼。

去年12月22日,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今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期间,该豆制品厂经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停止了生产、排污,但前期生产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渣未处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作为辖区环保主管部门,被告公安县环保局在发现某豆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后,虽作出了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未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在公益诉讼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明知该企业仍在违法生产、向长江排污,拒不履行行政命令,该局也未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此外,该局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无错误,但程序违法,罚款决定证据不足。

为保护生态环境,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公安县环保局2016年7月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确认被告对该县某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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