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喝的“可乐”是真的吗?

天气越来越热,“冰阔落”的季节来临了……

你有没有想过,你喝的可乐是真的吗?

有人为牟取私利,合伙贩卖假可乐,销售金额数量还不小!

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

2017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与任某某通过互联网认识,并进一步接触、协商买卖假冒“百事可乐”饮料的事宜。

一系列神奇操作后……

2017年12月,吴某某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百事可乐”注册商标的饮料3500余件,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

眼看着这钱就进俩人口袋了,这样也行?这样,当然,不行。

2018年1月9日,百事可乐公司业务人员发现荆州市场上有一批批号为20171115的百事可乐饮品,该产品包装上显示其制造商为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经证实,2017年11月15日北京百事可乐没有生产,整包产品外包膜的喷码方式与北京百事可乐产品不符,此批产品为假货。

由此,东窗事发……

销售假冒“可乐”的行为既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又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后果。

检察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觉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自己的眼晴,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如遇到这种情况,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