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初期,也是全国第58个学雷锋纪念日到来之际,监利法院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长江水域的老江河原种场放流“四大家鱼”苗种。该院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朱河人民法庭等部门10名干警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现场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放流活动,对4万多尾“四大家鱼”共计1.6万斤苗种进行人工放流。这也是监利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后,首次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补偿修复费用用于长江生态环境修复的行动。
据了解,监利法院在审理的被告人秦某等1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将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1.2万元全部用于老江河原种场的生态环境修复。该院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会商,按照增殖放流要求,经过科学筛选,放流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鱼种适合在老江河水域生长,对改善长江流域水质、增强食物链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经监利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于2016年承包监利市老江河原种场(系长江监利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期间,与王某合伙在原种场进行非法捕捞,王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某等12人使用“底拖网”进行捕捞。截止被抓获时,王某等人总计非法捕捞水产品达18万斤。
2021年2月,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刘某等其余1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秦某、王某违法所得共6万元上缴国库。秦某缴纳的生态补偿修复费用11.2万元由该院交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种场具体实施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
近年来,监利法院创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审判执行方法,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涉及长江生态保护案件中执行到位的生态补偿修复费用通过适当方式用于增殖放流,在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同时,也向社会大众传达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