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进村宣判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

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到洈水镇王马堰村公开宣判了2起非法狩猎案件,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现场以案普法,向当地群众宣讲生态保护的意义,引导群众自觉爱护野生动物。

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去年4月,被告人周某富为防止野生鸟类啃食其种植的玉米,在未获取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网捕的方式,在自家两块旱田内架设了4面丝网驱鸟,共捕获野生鸟类4只,所有鸟类均死亡。同一时期,被告人周某香也同样在自家两块旱田内架设了2面丝网,共捕获野生鸟类8只,所有鸟类均已死亡。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富、周某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富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香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宣判结束后,法官还向两名被告人及当地群众讲解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指出身边常见的动物野兔、野鸡以及鸟类,是保护动物,禁止捕猎。架设丝网对鸟类伤害非常大,村民们保护庄稼,可架设保护网或采用塑料条、反光条等方法进行驱赶。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这是一次深刻教训,将引以为戒、绝不再犯。通过这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当地村民也表示,今后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荆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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