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奥迪新车上路渗油
消委介入调处换车
2021年2月26日,胡先生通过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奥迪A6L型汽车,并与A公司签订车辆代购合同,分三次向该公司支付购车款43.3万元整。车辆未行驶到一天,仪表盘提示“请立即添加机油”,经检查,故障显示发动机渗机油。胡先生要求换发动机或更换新车,与两公司沟通未果,向荆州市消委寻求帮助。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箱。经市消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为消费者置换同款车型,并约定3月31日前交付置换车辆。
案例二:退换商品未果引争执
及时化解矛盾获锦旗
2021年12月5日,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城街办民主社区负责人求助电话,称部分居民在荆州区一艾灸馆购买保健品起争执,曾某某因购买金额巨大,要求商家退还部分保健品货款未果,引发大量居民聚集。
荆州区西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及时将消费者劝离,并查阅了保健品合格证明、商品进货台账等资料,并核对了保健品批准文号,未发现异常。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换了部分未使用的保健品,另退货款9200元。西城街办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响应、果断处置给予高度认可,社区居民赠送一面“心系群众执法为民”表示感谢。
案例三:预付学费退款难
多次协商终获退
2021年2月23日,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全女士投诉:称其2018年5月,在荆州区某培训机构花费13800元报名会计班,共计96个课时,一共上了7次课,现在想退剩余的学费。
接诉后,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消费者的学习打卡情况,调取相关合同、缴费凭证。因培训机构负责人变更,执法人员多次致电该机构武汉总部,要求安排专人妥善处置。经协商,由该机构武汉总部先行垫付退还学费6000元。
案例四: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案
2021年6月25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监利市一烟酒行购买的“五粮液”白酒,饮用后怀疑是假酒,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执法人员将消费者购买的“五粮液1618”白酒送检,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假冒“五粮液1618”白酒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6600元罚款。
案例五: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朱某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销售假药案
2020年3月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沙市区某药房购买了2盒“参松养心胶囊”,怀疑其中一盒是假药,请求进行核查。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药品进销记录,并对店内剩余的“参松养心胶囊”现场封存送检。根据药品进销记录,朱某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冯某某处采购“参松养心胶囊”;根据食药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3盒“参松养心胶囊”是假药。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假药两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扣押剩余“参松养心胶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罚款。
案例六: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1年10月29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监利市某培训机构内的超市,售卖商品未明码标价,望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处理。
经监利市上车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调查,监利市某培训机构内的“附设超市”,存在销售区域日用品货架未明码标价、零食与饮料货架标价字迹不清晰、“外卖”送货商品外包装上没有价码标识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处以4500元罚款。
案例七: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2021年9月28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烟草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品牌电子烟经销商,涉嫌向未成年人违规销售电子烟。
经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烟草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联合调查发现,购买电子烟的未成年人系荆州开发区某学校高一在读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八: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薛某某虚假宣传销售化肥案
自2021年1月7日起,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斗湖堤镇、孟家溪镇、杨家厂镇等农户投诉举报,称在公安县斗湖堤镇举办的营销会上购买的薛某某销售的某品牌硫基复合氮肥涉嫌虚假宣传。
经调查,薛某某共销售该品牌硫基复合氮肥56吨,获利91000元,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149800元。薛某某将硫基复合氮肥宣传为复合肥料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另督促其与购买该肥料的农户达成40元/袋的退款补偿协议,累计退款17200元,并承诺继续退赔。
案例九: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虚假宣传销售“长江野生鱼”案
2021年5月3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监利市某餐馆以“长江野生鱼”为噱头,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查,该餐馆为提高销售额,明知自己未购进长江野生鱼进行加工经营,仍向消费者宣传以“长江野生鱼”等模糊的用语介绍商品,并在店内菜单上宣称有“长江野生鱼”菜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十: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0年9月11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营商办《重要事项交办单》:江汉路某单位门面的商铺业主反映,该单位向门面租户收取电费未严格执行国家转供电政策,按1.2元/度收取,费用过高。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该单位与某服务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委托该中心代为管理其位于沙市区江汉路的商铺,并负责收取电费和维修维护商铺供电设备设施等。该中心在向商户收取使用的电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沙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当事人向门面商户退款152605.51元,并处以8万元罚款。
(记者:陈明阳 编辑:佘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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