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这项工作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避免“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问题。《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整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扎紧了制度篱笆。
实践中,初步核实工作怎么开展?如何防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今天我们将通过模拟案例,一起了解《工作规则》对初步核实环节所作的规范。
小编先带你了解一下初步核实工作流程图↓↓↓↓↓↓
在之前的《问题线索的流转之旅》中,我们提到,对反映市委委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冬违规使用公车的问题线索,某市纪委承办部门提出了初步核实的处置建议;在《谈话函询怎么开展》中提到,市纪委执纪监督室在对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森进行谈话后,赵森主动交代的某私营企业主支付其子交通、住宿费用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工作规则》关于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规定,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有关张冬、赵森问题线索的进一步处置,就交由市纪委执纪审查室负责。
核查组
指针对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检机关承办部门成立的初步核查和核实工作的小组,主要任务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并如实撰写初核情况报告。
严格审批程序是约束,也是保护
重程序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没有严格的程序作保障,工作就可能偏离方向。作为纪律审查的关键环节,初步核实是发现违纪行为的手段,直接关系着问题线索下一步的走向。《工作规则》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事先报告、注重程序,旨在强化管理,减少随意性,防止在初步核实中“避重就轻”“轻描淡写”,也防止出现先斩后奏、搞倒逼、“反管理”等现象。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披露袁卫华“卖案情”甚至泄露重要问题线索的初核方案,就是无视程序、不守纪律的表现。因此,对纪检干部来说,强化程序观念,严格按程序办事,既是约束,也是一种保护。只有讲程序、守纪律,才能确保初核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跑风漏气、泄露秘密。
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为此,《工作规则》整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对接,对初核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既充分“授权”,又严格“限权”。如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到的“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是原先规定所没有明确的,体现了提炼有效做法和管用实招的精神。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工作规则》强调初核措施需在“经批准”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进行,意在防止擅自扩大权限,避免初核措施“滥用”“乱用”,保障被核查人权利,降低因措施使用不当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
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
指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等。
层层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
经过初步核实后了解的情况,最终要通过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这一书面形式加以体现。《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初核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时设置了不同层面的监督机制,防止初核情况报告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核查组层面,要求“全体人员签名备查”,使每个核查组成员的意见都能见字留痕;在承办部门层面,要求“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后提出处置建议,而不是简单地以核查组的处理建议代替;在审批层面,改变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初核情况报告“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的规定,明确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增加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通过这些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工作规则》在初步核实环节细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意见或者人为干预影响等,防止以案谋私、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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