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起,荆州严管机动车排气污染!

新版《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至此,我市机动车彻底告别环保“绿标”,城市道路彻底告别“黑尾巴”车辆。

新《办法》规定,在机动车检验方面,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检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检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检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为从源头预防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办法》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即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明确机动车维修单位对在用机动车维修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此外,新《办法》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对排气污染物超标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维修、更新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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