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公告称,凡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扣留的车辆,请驾驶人或车主在三个月内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车主携带相关手续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到石首市威龙停车场、石首市环卫停车场取走车辆,并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逾期不报废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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