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年半时间,虚开发票六百多份,涉及金额六千多万,谁会如此大胆?近日,洪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李某在明知邓某控制的某棉花公司不具备皮棉生产能力、且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八家公司在该棉花公司虚开品名为皮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6张,虚开发票金额61951099.34元,税额8053641.66元,李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获利相对较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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