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公告,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流动性压力

出口货物因疫情不可抗力退运,免征相关税收——

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流动性压力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基础尚不稳固,相关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

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有效减轻了外贸企业流动性压力,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

根据公告,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上述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基础尚不稳固,相关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

“由于疫情影响,一些出口订单受境外购买方影响无法执行合同,导致出口后退运复进口。对以上货物复进口时免税并退还已征收的税收,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商品不包含有相应的进口环节税收,有利于此类商品在国内销售时与国内商品公平竞争,为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纾困,畅通供应链,促进国内循环。”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给世界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今年以来,我国出台提高146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帮助外贸企业盘活资金,增强发展信心和动能。同时,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有力支持稳住外贸基本盘。

政策和服务“组合拳”有效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冲击。在外贸大省浙江,横店得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今年业务逆势增长7%。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张继标表示:“税务部门创新搭建‘退税之友’云服务平台,让税收服务在‘云端’跑起来、快起来,退税时间进一步缩短了三分之一左右,加快了资金周转,我们前10个月已累计收到退税2.4亿元,充分享受到税费优惠政策红利。”

统计显示,前三季度,全国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服务金额同比增长4.8%,高于全部企业购进金额增速1.1个百分点。其中,三季度同比增长16.8%,比二季度增速提高3.3个百分点,增长态势持续向好。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受到了较大冲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外贸企业十分必要。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有效减轻了外贸企业流动性压力,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将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李旭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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