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获家务补偿款是法治进步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除了分割共同财产和抚养费外,男方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据2月21日《成都商报》)

家务劳动长期以来都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却又经常被忽视的问题。虽然做家务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却被视为一种“亲情义务”。

根据统计数据,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由妻子承担。因此,对家务劳动的低估和漠视,某种程度上也使得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剥夺”的地位。牺牲事业、减少学习、超负荷劳动的情况十分普遍。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可见,要求补偿有法可依,权利很清晰。

这当然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认可并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其不再隐藏于“隐忍”“牺牲”“天职”这样的字眼之下。某种程度上,也会对社会婚恋观形成影响,引导更多人去维护平等、健康、良好的婚姻关系。

不少网友质疑说,5年婚姻,才补偿5万元,实在太便宜了。这样说,其实也有失偏颇。首先,家务补偿是在分割共同财产、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基础上,给予的额外补偿;再者,到底补多少合适,还是要根据双方经济条件和意愿,从执行层面考虑酌定。

所以,通过法律的制定,以及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让更多人看到家务劳动的辛劳与不易,让平等互爱的婚恋观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声 音

中国经济网:家庭是双方共有的,一方为家务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就应得到救济。

《广州日报》:这无疑是可喜的变化,有助于让更多人对家庭的贡献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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